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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造假丑闻该不该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据新华社消息,前天,韩国首尔的一家法庭经公开庭审认定,韩国东国大学艺术史教授申正娥持有的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本科及硕士学位证书、耶鲁大学博士学位证书均系伪造而成,遂以“伪造大学学位罪”判处申正娥有期徒刑18个月。该项判决适用的是韩国《刑法》的专有法条。前天的判决,按下了启动韩国司法机构严厉打击假学位的司法按钮。

      据多国媒体报道,由申正娥引爆的“学位门”丑闻,一度引起连锁反应,致使十数位韩国社会名流应声落马,纷纷承认自己的学位是假的。更令韩国社会震惊的是,“学位门”丑闻不仅波及韩国上层社会,甚至还涉及了韩国的军队系统。经韩国军方检察机构认定,至少有13名韩国陆军军官涉嫌伪造菲律宾大学的学位。韩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确认,13名军官除了遭撤职外,已由军方检察机构以涉嫌伪造大学学位罪遭到司法起诉。但韩国人对“学位门”丑闻的较真劲远未就此“刹车”,在舆论的穷追深挖压力下,韩国军方新近又发现8名等候提拔的军官涉嫌伪造大学学位。


      相对于韩国《刑法》,中国1979年颁行、这些年先后经历5次修正补充的《刑法》,迄今未将学位造假列为刑事犯罪的罪种之一。大概是鉴于学位造假在国内愈演愈烈,“两高”于2001年6月就贩卖国内高校学位证明的适用法律作出“参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处罚的司法解释。


      该法条第二款的原文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逐字逐句解读,该法条更像是为大街小巷赎卖假学位(历)者量身定制的,至于买者是否像卖者一样受同样的刑事处罚,该法条的表述语焉不详……也许正是法条表述的模糊性———本质上系法条的软弱,那些时不时就有耳闻的中国高校教授或党政官员的学位造假,迄今没一个受到刑事处罚。


      与教授学位造假相比,在国内,官员群体的学位造假情况更甚,以社会危害计,官员学位造假对社会诚信文化的杀伤力更大。因而,在国外,凡官员学位造假,几乎是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譬如,仅从2002年以来的统计,相继有美国奥委会主席桑德拉·鲍尔文因学士学位造假被迫辞职;印度比哈尔邦教育部长吉坦·拉姆·曼奇伪造毕业证书被解职;以色列旅游部长埃斯特里娜·塔特曼伪造研究生学历遭刑事指控;葡萄牙总理若泽·苏格拉底因“过快拿到学位”遭司法调查……而相对于外国官员学位造假的偶发个案,中国官员的学位造假乃至《围城》里的“克莱登大学”文凭,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然而,持有假学位的中国官员从假学位买卖中获得的好处却比外国官员要多,因为在学位上动歪脑筋的中国官员往往持有“真的假学位”———形如做一桩“零风险”买卖。假学位之“真”,在于注册入学登记谓真、学位论文谓真、授予学位的高校也谓真,惟一“假”的是,他们求学的学时有假(工作太忙),论文由秘书或“枪手”代劳罢了。如是这般,甭说官员学位造假受刑事处罚的法条在国内仍属空白,即便已有相应法条,又怎能奈何他们?


      近日,新任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的中专学历,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在官员普遍高学历的今天,公众不仅没有看不起这个中专学历,反而对此充满了敬佩,因为官员搞一个“真的假学位”太容易了,这个真的中专学历,才显珍贵。联系韩国司法机构毫不留情地处置“学位门”丑闻,结合中国的实情,作一番中韩乃至中外对比,不是为了宣泄情绪,而是意在引起国人的深思:像中国这样的“传统国家”,要转型成为“现代国家”,待改、该改且现在就有条件改(关键是能否痛下决心)的事情实在比比皆是。其中,严肃纲纪打击学界尤其是官员学位造假的事情,就可马上改起来。否则,别的先不说,光倡导社会讲诚信一条,就很难取得民间的认同和响应。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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