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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乃民意的体现,执法不可与民意相悖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法律是怎么形成的?民风民俗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渊源,甚至可以说是法律惟一的起源。民风民俗是什么?民风民俗即是一种民意,是民众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的规则,理想的规则。我国现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谁的利益?不正是代表全体人民吗?所以说,法律即是民意的体现,不能代表民意的法律必然是孤立的,是无法推行下去的。

      那么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为了让人民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让社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些目的,归纳为一点就是:人民的利益。我们如果忘记了这个,那就是忘记了目的。法律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要保护的是人民。如果法律的实施与民意相悖,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民意乃是法律工作的灵魂。


      当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永远符合民意。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民在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历史状况。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时都在力图最大化的贴近同时代的民意。如我国近年来在颁布实施每一部法律之前,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广范征求群众的意见,正是制定者力图最大限度贴近民意的表现。但是,每一部法律在实施后,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有些内容会渐渐地与民意远离。这就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以再贴近民意。但法律的实施目的是永恒不变的,那就是一切为了人民。这就要求一切法律工作者不能囿于滞后于民意的法律框架,而不顾民意做出与民意相悖的处理结果。


      历史证明,一切成文法的法律框架是相对固定的,也是相对滞后的。但法律的实施却不能滞后。滞后于民意、违背民意的法律行为,都不符合党和国家为了人民、保护人民的根本意志。为了人民群众有一个相对安定的生活环境,社会有一个相对良好的发展环境,一切法律工作都理应顺应民意,而民意的要求就是增强“社会安全感”。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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