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召开,“5.12”特大地震的沉重阴霾被逐渐驱散。遥远赛场上的自由竞技,电视机前的自由观赏,尽管依旧是余震不断,却不能再造成生灵涂炭的威胁、风声鹤唳的恐慌。幸免于难的人们似乎开始珍惜生命,然而,又能否珍惜生命的自由价值呢?
时光回溯到“5.12”特大地震前数日。一天傍晚,朋友打来电话,称自己的亲戚遇到麻烦了,需要笔者的帮助。朋友是多年来一直肝胆相照的好兄弟,绝对不在原则问题上为难别人,他所谓亲戚“贪污”东窗事发,在电话上怎么也讲不清楚。于是,决定彼此见上一面,权当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规劝吧!
如约碰头于湖边一处幽静的茶楼。稳坐片刻,事情的来龙去脉便一清二楚了。朋友的亲戚是他的侄女,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单位的财务出纳,由于多次私用公款累计上百万元,被举报而面临着查账的“危险”。既然不符合“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主客观要件,那么,可以暂时排除(因为,那只是笔者未经证实且不具法律效力的个人判断)贪污的犯罪嫌疑。
朋友侄女的愁眉开始有些舒展,似乎高兴得太早了。紧接着,笔者援引挪用公款的罪责条款,义正词严地指出她行为的危害性、后果的严重性。鉴于挪用公款的数额,远远大于该罪的立案数额,专业性地告诫其务必在法定的3个月内悉数归还,即使“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前提是没有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
殊不知,事态并非笔者设想的那么简单。朋友的侄女是个“80后”,面容清秀,神情羞涩、稚嫩,甚至比陪同而来的其妹妹还略显年轻些。乍看一副养尊处优的模样,加之还有个嗷嗷待哺的婴儿,或许,挪用公款不过是买房等家用吧。谁曾想,她居然是为了参与非法赌博活动,且筹码之大令人惊诧,以至于债台高筑、泥足深陷……听完其前因后果的哭诉,笔者无能为力了,“积极自首和主动坦白吧,这是唯一的解救途径。”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笔者唯一能够尽到的朋友之谊了。
当晚,朋友的侄女便投案自首了。目前,她已经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即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就这样,一件极其平常的罪案暂时告一段落。在地震和奥运会大悲大喜的强烈冲击下,它的影响早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那些普普通通而毫无特色的罪行才真正令人迷惑。” 还真是印证了名侦探福尔摩斯的那句话。自从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可谓是阅“案”无数,形形色色的罪行、穷凶极恶的歹徒,不胜枚举,理性地看待早就胜于感性地触动。而没有任何悬念、貌似“被动”的这类罪行,确实令人迷惑了。特别是亲耳所闻却又回天乏术,痛彻心扉之余,不得不引发深思了。
任何一种罪行都是存在诱因的,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的胚子。叫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朋友的侄女案发前,居然是本地监狱的一名干警,是她不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吗?即便是搞不懂贪污和挪用公款之间的区别,能不知道那是犯罪吗?尤其是身处执法环境,怎么能肆无忌惮、屡屡得逞呢……实在不愿意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层面去探究个中缘由,亦没有资格去评说这个敏感的话题,那么,仅就自由价值的角度略抒己见吧。
朋友侄女曾经工作过的监狱,关押的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犯。司空见惯了身陷囹圄的痛苦,就算她是个混入革命队伍的“法盲”,对于自由的可贵,想必应该有超乎常人的认同度。诚然,自由乃天赋之人权,如同英国学者A?J?M?米尔恩所说,“法律对隶属于它的人们的活动加以边际约束。凡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自由行动。”就像我们的举手投足、一颦一笑,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就不能去做,自由就将不复存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权,它只受到服从法律这一一般义务的限制,它也是一种豁免权。你的行动自由有权不受干涉,只要这种干涉不是法律授权的……”然而,任何东西都是相对的,包括自由亦概莫能外。换言之,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不能自由行使的。
漠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价值,自由就将被限制或者剥夺。因为,这是法律的权力。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