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其中一条是: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9月3日《法制日报》)。
旗帜鲜明地反对“形象”、“政绩”这两种工程,应该说是这份文件的一大亮点,但文件的亮点,似乎也就仅此而已了。在我看来,这样的文件规定并不能有效地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它仅仅能够给别人留下反对这两种工程的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文件其实也不过是一种“形象工程”罢了,用“形象工程”来反对“形象工程”,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何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简单点说,就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形象或者政绩而兴建的工程,这样的工程纯粹是为了给上级看的,因此其基本特征是只要面子,不要里子,于国计民生并无任何实际好处。官员们热衷于兴建形象工程,目的一是为了邀功请赏,获得提拔的机会,再一个就是有工程就有好处,推土机一响,黄金万两,各种“灰色收入”也就滚滚而来。对那些腐败的官员来说,“形象工程”既然在“财”、“禄”两方面都有如此好处,他们乐此不疲,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官员们为什么又确实能够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至于这两种工程已经成了吞噬国民财富的无底洞,酿成了不折不扣的社会灾难呢?原因也无非是两条:一是他们的权力是自上而下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行为上只须对上负责而无须对下负责。“形象工程”也好,“政绩工程”也罢,又恰恰都是为了投上级之所好而兴建的,因为上级也有这两种工程的需要,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二是预算的软约束,各级人大每年通过的预算案,都是粗线条的,主管官员“一枝笔”通常就可以修改。人大管不了钱袋子,官员们搞起形象工程来,自然也就畅通无阻了。
了解了“形象工程”的两种成因,我们也就能够明白甘肃省的这份“暂行规定”为什么也无非是一项“形象工程”了,因为它并没有对症下药地就这两种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而只是抽刀断水式地宣布对搞两种工程者“不得提拔任职”、“予以降职或免职”。但抽刀不能断水,不解决权力来源和预算软约束问题,“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就都不可能绝迹。
最让人费解的是,文件还为两种工程做了一个限制性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其实只要搞两种工程,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都背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相关领导就不再具备担任领导工作的基本资格了,这样的限制性规定,除了使这种纸上“形象工程”的“形象”也打一个折扣,使官员更加放胆地搞形象工程之外,又有什么益处呢?
今天还有这样一条消息:广东规定对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党代表可向同级党代会和党委提出质询,党代会言论不受追究(9月3日《新快报》)。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虽然不是专门为杜绝“形象工程”制定的,但却朝杜绝“形象工程”方面迈出了正确的一步,甘肃或其他省份借鉴一下如何?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