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枣庄3月13日讯(记者 王振)倍受关注的枣庄贵诚购物中心儿童城蹦蹦床“摔伤”儿童一事经本网报道后,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3月13日,购物中心方面主动联系本网,就此事作出回应。枣庄贵诚购物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儿童城负责人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薛城购物中心儿童城蹦蹦床摔伤儿童一事,购物中心及孩子家长都应负有一定责任。
儿童城经理李青的爱人周广辉认为:3月11日枣庄大众网发布的“儿童商店玩耍摔伤赔偿出分歧”文章中孩子家长任朋及周洁所说内容很多与事实不符,在很多地方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
第一是儿童城在友情提示中已经名确指出,4岁以下儿童进入玩耍需要家长陪同,否则后果自负,而孩子的父亲任朋当时就在蹦蹦床的门口,而并不像其介绍的“他们在一边买东西,不知什么原因孩子突然从上面跌下”,孩子是在玩耍约半小时后离开蹦蹦床下最后一级台阶时摔倒的,仅哭了一声便被任朋抱起,而并不是“工作人员赶快把孩子抱起,但孩子长哭不止”
第二是在任毅摔倒后的第二天,周广辉到医院看望任毅时看到任毅“活蹦乱跳的”而并非任朋所说的“孩子已经抢救过来,但是仍未过危险期。”
第三是任毅出院后,任毅母亲周洁与其兄曾到枣庄购物中心找过周广辉要求给付任毅医疗费用3600元,周广辉也曾答应承担医疗费用,并且表示再多给一部分费用为任毅买些营养品,但周洁没有接受,而不是周洁所说的“孩子出院后,丈夫找到购物中心要求结付孩子的治疗费用3600元,一负责人当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给”。
第四是在枣庄矿务局陶庄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上,院方说明任毅已“痊愈”,既然痊愈就不需要再进行所谓的“做高压氧疗”了,既使需要做,枣庄市立医院目前就有这个条件为什么要舍近求远不在枣庄做而要跑去青岛?如果需要购物中心方面负责承担医疗费用,那么也只应该承担“痊愈”前的治疗费用,而不是“痊愈”后的去青岛做高压氧疗的“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
第五是“2006年11月22日,任朋去了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枣庄贵诚购物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34664.50元”是事实。但并不存在“12月15日消协在调解书上写道,投诉人任毅要求的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是因为摔伤后引起的,要求赔偿34664.5元是合理的。”消协在调解时只是让双方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及各自的要求,最后以调解不成告终。
最后,周广辉表示,购物中心儿童城承认对任毅摔伤一事负有一定责任,但只是部分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但并不是任朋夫妇所要求的34664.5元。
枣庄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高崇林在代表枣庄贵诚购物中心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按说本次事件中应该与购物中心没有太多联系,但事情毕竟发生在购物中心内,因此购物中心成为本次案件的第一被告,但购物中心与儿童城属联营关系,即购物中心提供经营场所,合作方李青(儿童城经理)负责游戏设施,因此购物中心申请儿童城经理李青为本次案件的第二被告。”对于本次事件,高崇林表示:“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购物中心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同时提出了几点异议:一是购物中心方面认为任毅从蹦蹦床摔下造成突发癫痫不成立,据有关医生介绍摔伤后脑导致癫痫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有也应有一定发作期限,不会如此之快,因此怀疑任毅在摔伤之前就有此类病史。认为任毅有可能是在玩耍时旧病突发才会摔倒。二是任朋夫妻带任毅在济南“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其鉴定结果:任毅2006年3月31日头部摔伤,造成:颅骨外伤、枕骨骨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0级14之规定,评定为伤残拾级。不能够说明事实,因为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三是任毅到法院指定的济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的结论:脑外伤后癫痫样发作,由摔伤所致。并没有说任毅因摔伤导致癫痫病发作,而是“癫痫样”发作。要求三名医生出庭对鉴定结果给予解释说明。
周广辉及高崇林还向记者出具了前往几所为任毅治疗过的医院取证时得到的诊断报告。
最后,购物中心方面及周广辉均表示,任毅摔伤一事,购物中心方面及孩子家长都负有一定责任,任毅是在购物中心的儿童城玩耍时所摔,理应负有一定责任,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任毅治疗费的赔偿问题,购物中心是确定要承担,但仅限于合理的花费,双方只所以会对驳公堂,关键是医疗费赔偿数额的问题。
对于本次事件,等法院指定的山东省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后,法院将会根据鉴定结果及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对本事件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进行跟踪报导。
购物中心出具任毅摔伤当天薛城区中医院为其做的头部CT会诊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