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大众网11月17日讯 “资金掮客”,说白了,就是“资金贩子”。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银行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的环境下,民间融资“资金掮客”又开始蠢蠢欲动,他们利用一切融资的术语和手段以及大量的“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以存放贷”等虚假融资信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渴望不断进行诱惑,使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深陷其中,更有甚者使不少中小企业的创业者放弃主业而全身心地投入到这种融资的闹剧中去。
一、当前融资“掮客”存在的隐患
1、金融机构方面。一些金融机构竞争无序,为了拉客户不择手段,有的采取高息的办法揽储,这使得融资“掮客”也趁机采用正常利息之上,额外再付高息的办法做“资金中介”。 个别金融机构业务运行不规范,给融资“掮客”提供了浑水摸鱼的机会。
2、资金富裕的企业或个人方面。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资金富裕的企业、个人参与民间融资,有些企业利欲熏心,贪图高息,违反财务纪律,甚至于先贷款、再存款,以求高息。无论对借贷企业还是放贷企业,参与这种民间融资活动越多,支付融资“掮客”们的中介费和其他融资费用就越多,自身的资金链缺口就越大,最终伤及的仍是自身资金链。
3、融资“掮客”们自身方面。“资金贩子”在金融市场进行非法中介,收取高额佣金现象,已经成为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
二、对策及建议 资金掮客在社会上兴风作浪,都是刀锋上的舞蹈,其中所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出问题,债权人、债务人和掮客都面临极大风险。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资金掮客的监控:
一是银行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在票据业务上,可以增加法定代表人在单据上签字的程序;研制高科技的签字盖章材料;对大额取款增加电话核对程序;制定严格的制度堵塞漏洞等等,这些方式成本不高又简便易行。
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资金贩子”有恃无恐,与外界资金使用者相勾结,以正当的经营活动做掩护,使巨额资金从金融机构非法流出,体外循环。因此,建议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的外延进行司法解释,把资金掮客的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加大对资金掮客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此类恶意转嫁金融风险给国家的犯罪行为。
三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经营活动和需求开展专业的融资辅导。有的中小企业不了解如何进行融资,融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往往以为融资就是找钱。通过融资辅导,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经营的素质和能力,基建立符合公司法和市场运行准则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规范严格、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同时对非法存款单位进行行政或民事上的处罚,必要时进行刑事上的立法,追究单位决策者的责任,给他们敲响警钟,谁违反程序谁承担责任,让国家从背包袱的状态下解放出来。(王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