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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地方志整理抄袭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1月22日讯(记者  陈中华 张环泽报道) 1月20日,全国首例地方志整理抄袭案(详见本报2008年9月4日三版报道)以送达判决书的方式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编撰并公开出版的《峄县志》(点注本)对原告陈玉中等三人的《峄县志点注》一书构成了抄袭性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峄县志》 (点注本),向原告书面道歉,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已由原告支付的诉讼费2300元判由被告支付。

        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由本报率先披露后,引起了业界、媒体及读者的热切关注,中央有关媒体又随后进行了报道。法庭认为:原告陈玉中等三人作品是在古《峄县志》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派生出的演绎性新作品,是首次对《峄县志》一书全面系统的整理注释,据著作权法规定,整理注释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将两书细致对比表明,被告书籍多处与原告书籍在校勘注释点的选择、文字表达内容上出现雷同;原告书籍的文字、标点上的错误之处,亦有多处出现在被告书籍中。判决书在列举了部分例证后,称“足以认定其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至于被告辩称两书中亦存有多处不同之处,不构成侵权的说法,法庭认为,不论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内容还是片断,只要将他人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成分径行作为己有智力成果进行发表,均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存在不同之处,并不构成其不侵权的依据。对于被告所称两书雷同之处系查抄工具书所致理由,法庭认为,原告作为古籍整理者,在注释过程中并未全部照抄辞典,而是有所选择,有所提炼,还包含着针对原文意思的独特理解,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书还对被告“合理使用原告作品” 等辩护理由予以否定。

        据记者了解,该案被告原为峄城区史志办公室及其主任并书籍主编赵亚伟,而法庭认为,《峄县志》(点注本)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将赵亚伟从被告中排除。审理开始后,法庭多次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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