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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夫妻离婚只因传销司法调解破镜重圆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2月3日讯(通讯员  龙容芳报道) 传销组织利用某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理,以“善意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许多家庭因此而破裂,危害极大。近日,滕州市大坞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传销事件引发的离婚纠纷,使当事人迷途知返,重新过上了和睦平静的生活。
        2月2日,大家还沉浸在祥和喜庆的过节气氛中,大坞司法所的干警们接待了一对因丈夫痴迷传销而闹离婚的夫妻。经了解得知:王某系大坞镇某村村民,今年38岁,王某和妻子刘某结婚多年,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饭馆,日子虽然谈不上富裕,但也衣食无忧。后来,王某竟然对开饭店失去了兴趣,经人介绍外出打工。王某在外打工期间从来都不对刘某透露任何他在外面的信息。1月20日,在外五个多月的王某回家了,回家后的王某什么都不做,见谁都宣传“直销”,刘某见王某行为反常,几经追问才知道王某在外面搞传销,刘某苦口婆心劝导王某打消搞传销发大财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安心在家经营饭馆,可是王某什么话都听不进去,还打算将家产变卖搞传销。一个苦口婆心,一个执迷不悟,原本恩爱的一对夫妻因此事经常大打出手,伤心不已的刘某向王某提出了离婚。
        大坞司法所干警耐心听了事情的经过,首先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教育王某,向王某严肃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王某如果执迷不悟,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就会触犯刑法规定,走上犯罪的道路。然后又结合实际生活中的事例向王某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告诉王某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不会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会血本无归,有的还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经过大坞司法所干警耐心细致的劝导,王某幡然醒悟,表示不会再对传销能够一夜暴富抱有幻想,刘某看到丈夫能够回心转意,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就这样,一起因丈夫痴迷传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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