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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8年无保险求助无果枣庄矿工社保落空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大众网 编辑:王振

       

        

     

        枣庄大众网2月21日讯  据舜网讯 矿上工作18年未得社会保险。台儿庄人于桂全是这些中的一员。他从1989年5月开始在枣庄利民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由于他们与矿企并未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些年一直是矿上的“临时工”。
        2006年11月,应当地政府要求,于桂全所工作的矿井被迫停产。公司宣告称,职工先回家待工,等新矿形成生产能力后,再分配他们到新矿工作。其间,公司每月将给予每人150元生活费,但要等在新矿工作满一年后才发放到手。
        当于师傅等人向公司询问养老保险等相关情况时,他们才发现公司一直未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仲裁委明确责任但却无执行部门
        2006年11月26日,感觉权益受到侵犯的于师傅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金。
        12月30日,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于师傅与矿企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利民矿业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于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亦明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矿企应支付于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并为其补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费。
        裁决书下达15天内,利民矿业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7日,法院以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受理此案,依法驳回了矿企的起诉。此后,二审也维持了该原判。
        问题是,在矿企未及时为于师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法院也因同样的理由一直未对矿企执行强制措施。
        两年内,于师傅等人一面另找工作,一面奔波于各相关部门。
        法院与劳动监察均称依法办事
        2008年2月17日,记者赶到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仲裁委为于桂全作出了裁决,但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以前我们都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她说。
        随后,记者又来到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陈副庭长向记者解释,他们也是按照山东高法在2005年11月下达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执行的。
        据该文件表述,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社会保险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均“以暂不受理为宜”。
        陈副庭长建议于桂全等人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
        但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监督室吕主任对此给予否定回答。他表示,依照目前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而于桂全等的案件已经经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劳动监察部门也就不能再受理。“如果我们再受理此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上述法规对我们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吕主任说,于师傅应该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不是先经劳动仲裁程序。
        老工人们期待有关部门出面
        就在记者到枣庄了解情况之前的2月6日,利民矿业有限公司向于桂全等下发了一份安置方案。方案中承认于桂全等“上访职工”“全部是利民矿的职工”,将统一由新公司——李堂矿业有限公司安置,社会保险及生活费等福利也由新企业负责;不服从安排的职工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但于桂全等人对此感到不屑。“新企业怎么会负责过去10多年的福利?再说,我们早在2006年就通过劳动仲裁与矿上解除了劳动关系。”
        他们目前只期望能有部门出面为他们解决问题,而不是让他们落在法律的空当之中。
        枣庄人于先生等18人在当地一家煤矿当了一二十年的矿工,可直到2006年该矿关闭时,他们才发现矿企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随后两年多,他们找劳动部门申诉,找各级法院上诉,却始终没能讨回应得的利益。老矿工们为此事跑遍了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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