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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山羊引纠纷司法介入促和解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2月24日讯  2009年  2月10日一大早,滕州市羊庄镇某村老汉王某就来到羊庄司法所寻求帮助,他走进司法所所长孙志远的办公室,话还没说上一句就开始哭了起来,孙所长忙问王某遇到了什么难题,表示司法所会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王某讲述了事情的详细经过:
      原来,王某家中养殖了一批山羊,经常在村外的山场放牧。同村村民张某家的承包地紧邻山场,庄稼常被觅食的动物偷吃。为保庄稼安全,张某将玉米粒拌上农药投入庄稼地内。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王某在山坡上放羊,由于羊比较多,王某也上了年纪看管有些吃力,部分山羊进入张某的承包地去吃草,误食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待王某发现时,已有部分山羊中毒,王某遂将山羊赶回家中,自行为山羊治疗,但仍有5只山羊死亡。为此,王某非常伤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600元。张某却说,其投放有毒农药是为了防止老鼠、野兔等野生动物偷吃庄稼,王某自身违反有关禁止散养牲畜的规定,山羊死亡的责任应由王某自己承担,所以拒绝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多次找到本村调委会寻求帮助,都协商不成。百般无奈之下,王某来到羊庄司法所寻求帮助。
      听完王某的叙述,孙所长立即把张某叫到司法所了解情况,张某对王某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他是为保护自家的庄稼才撒的药,王某没有看护好山羊,应自行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表示拒绝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孙所长明确指出,张某为防止他人牲畜偷吃承包地内的庄稼,故意在承包地内投放有毒药物,致王某山羊被毒死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山羊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使山羊在放养时闯入张某的承包地内觅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王某山羊的中毒死亡,张某、王某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最后,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王某一半的损失,王某自己承担另一半的责任。(郗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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