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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养鱼退伙分红起纠纷司法调解化干戈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3月23日讯 3月16日,滕州滨湖镇司法所门口鞭炮声声,该镇某村村民马某等十余户村民将一面写有“司法公正,水平镜明”的锦旗送到了滨湖司法所,以表达他们对司法所工作的满意和诚挚的谢意。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十年前,该村20户村民合伙承包本村湖区涝洼地及鱼池,种植了一批树木并买来了渔船等设备用于湖区开发和养殖。当时约定每三年分红一次,在第一个三年分红之后,由于利润较少,除李某之外其余19人纷纷退伙不再参与鱼池的生产和湖区开发经营,并口头约定10年期满后,仅对之前共同种植的树木收益20人进行再分红。2008年,李某将已成材树木以50余万元价格全部卖出并将款项据为己有。马某等19户原合伙人得知树木被卖,找到李某要求均分树木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们找到滨湖司法所请求帮助。

      接案后,滨湖司法所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了解,事情基本属实。在此基础上,司法所干警找到了李某,通过说服教育,李某答应对卖树所得款进行分红,但在分红过程中,却又与其余19人产生分歧。李某提出,在分伙之后的这七年中,树木的看管与维护支出全部都是由自己承担,均分树木款对自己有失公平,要求分得15万元的树木看护费和其它支出。而其余19人对此反对,要求按约定均分,双方僵持不下。干警们经过分析认为,马某等19人与李某分伙时的口头约定,应属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他们的口头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但干警们同时认为,李某在七年中对树木进行了看管与维护也是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该纠纷虽有口头合同,但没约定分红比例,况且李某的看管与维护支出也是事实,鉴于此,司法所向双方提出了在减去李某合理支出的情况下,再对剩余款项进行均分的调解建议。经过耐心的说理和交换意见后,最终双方接受了此建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日前,19人已经把分红款全部拿到手,于是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李志武 曹宜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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