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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欠债两种还法都是签名惹的“祸”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3月24日讯  前不久,枣庄滕州市市法院执行局一法官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涉及同一被告(王某某、车某母子二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车某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而王某某则在继承其丈夫车某某遗产范围对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另一份则与此恰恰相反,判决王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车某则在继承其父亲车某某遗产范围对债务承担偿付责任。那么,这一家欠债,缘何法院判决两种还法呢?
        原来,这都是签名惹的“祸”。几年前,车某某一家三口人为办厂生产机械,借了孙某某、陈某某两笔债,因生意一直未红火起来,且车某某不幸因病去世了,到期的债务一时难以偿还。对此,孙某某、陈某某也予以谅解,就想让王某某、车某母子二人重新打个借条,宽限一段时间再还款,但王某某、车某母子二人总是推三阻四的,直至借据即将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时候,仍拒不愿意重新打借条。无奈之下,孙某某、陈某某只好先后持借条凭证将王某某、车某母子二人告上法庭。
        据了解,在车某某向孙某某借钱时,其儿子车某正好在场,当车某某打好借条签名画押之后,孙某某又顺便让车某也签了个名,当时孙某某只是想到了“一人为私,二人为官”这句俗语。真没想到,就是这个随便的签名,在法庭上还真起到了大作用。法院据此判决车某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而王某某则在继承其丈夫车某某遗产范围对债务承担偿付责任。车某某除留下一套住房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别的遗产了,王某某年龄又大了,还债的希望主要寄托车某身上了。这对孙某某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精神安慰。而陈某某的那张借条上,则是由车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签的名,且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所以法院只能判决由王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车某则在继承其父亲车某某遗产范围对债务承担偿付责任。                             (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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