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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退货要求“包装完好”无法律可依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王振

           枣庄大众网4月1日讯  不少消费者在“三包”期内退换家用电器时都会被要求所退换的商品包装和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商家不予“三包”或者要收取一定的“包装费”。对此,大部分消费者选择的是遵守商家的“规定”,因此在购买家电时特意要把包装保存好。家电包装有些体积比较大,保存起来比较麻烦,商家要求消费者在退换家用电器时必须保持家电的完好包装是否有道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没有规定退换家电时“包装要完好”、“附件要齐全”。很多消费者认为,在退换家电时销售商要求消费者保持“包装完好”,否则就要收取“包装费”的做法是厂商或者销售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该联合起来予以抵制。(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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