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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与城居保正式并轨最高缴费提高至5000元

2014年02月13日 13:37作者:白雪岩来源:齐鲁晚报

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年1月22日,枣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在枣庄正式实施。

  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前,枣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在枣庄正式实施。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背景
两项制度提前全覆盖,率先实施并轨
  2009年6月,枣庄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精心组织实施,经过短短两年时间,于2011年6月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2011年9月实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分别提前一年半、一年零三个月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全覆盖目标。2009年12月至去年底累计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37亿元,用于60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截至2013年底,枣庄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82.5万人,参保率达到98.5%,其中45万名城乡老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发放率为100%,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76.39元。
  今年1月22日,枣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在枣庄正式实施。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方式还是跟过去一样,但制度并轨后,政策的调整给城乡居民带来诸多利好之处。”枣庄市农保处负责人如是说。
  调整
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
  “2009年9月,‘新农保’替代了老农保,针对农民而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是针对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建立于2011年7月。这两项制度在设计上非常相像,其参保范围、筹资模式、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以及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方面基本一致。而目前,全国已有山东等15个省市包括枣庄在内的滕州和峄城整合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但从政策层面上讲是两项制度,覆盖的是两种群体,分别运作,分别统计。”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振介绍说,日前政府出台的《意见》,标志着枣庄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中国城乡居民逐渐成为统一的国民,不分城乡、不分户籍,是一种质的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制度并轨另一方面调整了缴费档次。据枣庄市农保处负责同志介绍,两项制度合并后,从缴费标准来看,缴费档次提高了,过去最高缴费是2000元,现在最高缴费达到了5000元。《意见》中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提高
多缴多得,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0元
  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建立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是“入口补”提高,也就说缴费补贴提高了,缴费越高,其补贴也随之上涨。《意见》规定,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和6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缴费档次为800元和10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缴费档次为1500元和20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缴费档次为2000元以上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由市、区(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实行差别补助,对滕州市、市中区补助15%,对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补助25%,剩余部分由各区(市)财政承担。
  另外一方面是“出口补”提高,也就说养老金的领取也提高了。据介绍,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这部分费用由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
  同时,制度合并对弱势群体给予了一定政策倾斜。《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个人缴费及政府缴费补贴部分由市、区(市)财政各负担50%。计划生育家庭等困难群体缴费,由区(市)政府具体制定优惠政策。
  完善
一次性发放600元丧葬补助金
  考虑到今后与城镇职工的逐步过渡,两项制度合并,增加了一项新举措就是发放丧葬补助费。《意见》中指出,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待遇人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暂定为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3,区(市)级财政承担2/3。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振告诉记者,枣庄市政府的《意见》是按照省政府2013年7月30日出台文件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自去年7月30日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享受到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下一步将陆续办理补发手续。
    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213/ArticelZ03002FM.htm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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