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枣庄4.6亿价格调节基金保民生
2013年11月04日 10:43作者:张乔阳来源:大众网
近日,记者从枣庄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了解到,《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价格调节基金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让调节基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大众网枣庄11月4日讯(记者 张乔阳 通讯员 刘世哲)近日,记者从枣庄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了解到,《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价格调节基金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让调节基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枣庄价格调节基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结合省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不断促进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群众生活,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6年来,枣庄市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的原则,在调控经济发展、稳定民生价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开征以来,全市累计筹集价格调节基金8.52亿元,共使用基金4.60亿元。主要用于区(市)城市农村低保保障金;城市供暖企业亏损补贴、区(市)城市低保困难户取暖补贴;热网工程建设配套建设补助、物业公司供暖补贴;粮食局食用油、粮食挂账财政补贴、粮食储备库建设补助资金、储备粮、油利息补贴、优质小麦良种补贴;天然气置换补贴;公交公司补贴;高校家庭困难学生伙食补贴;困难企业职工春节救助;区(市)蔬菜标准园建设等。在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弱势困难群体生活、扶持主副食品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2011-2012年,枣庄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四次出现连续三个月超过5%的启动联动机制的标准,枣庄市物价局对全市约21.76万符合发放补贴标准的困难群体进行详细测算,共发放一次性补贴3196.99万元,充分发挥了价格调节基金稳物价、保民生的作用。今年1-9月份,使用基金4675万元,主要用于市属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蔬菜标准园建设;热力公司供热管道建设及采暖补贴;公交公司补贴;公交客运线路改造;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建设补贴等方面。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本文相关新闻热点图片>更多<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