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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收回死刑核准权时间未定

    2004-03-10 12:00:00作者: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昨日,在全国人大山西代表团的小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回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的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已陆续接到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收归死刑核准权”的提议,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正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问题,但至于何时收回尚未确定。

    李玉臻说,现在的死刑核准权大部分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只是涉及毒品、走私、境外人员的犯罪案件。“但各省对死刑的核准程度不一样,就显现不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李玉臻说,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一个性质同样的罪名在认识程度上并不一样;比如一起经济案件,所涉金额在山西或许构成了死刑的判决,而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却极有可能不构成死刑判决。

    此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毛宇峨也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类似议案。毛宇峨说,死刑核准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司法权,应当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直接掌握统一行使。但《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解决“严打”时期最高法院审判力量不足、难以复核全部死刑案件的权宜之计”。

    毛宇峨说,从司法审判实践看,实践中该条规定问题不少:导致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造成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由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会造成对死刑案件量刑标准不一致;1996年和1997年修改的刑诉法和刑法均再次确认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新法应当优于旧法。(记者陈文定)

    学界反应 死刑慎用很有必要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真的收回死刑核准权,我将高高举手赞成!”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的一位著名刑法学家说。

    该刑法专家称,学术界对此不知呼吁了多少次,此举若实施可谓意义重大。首先将从更大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目前,杀人等多发性暴力案件死刑核准权授予各省(区市)高院,从而使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再有《刑法》规定的得到最高审判机关救济的权利,也形成了我国有30多个省级法院,就有30多个执法主体,执掌着生杀大权,更难免由于执法者素质、对政策把握程度等的不同,造成执法标准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也就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学术界普遍倡议减少死刑,并且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目前世界的一个趋势,现在全世界只有我们一个国家在经济犯罪上还设有死刑。

    用刑罚制裁犯罪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不慎用的话,则很容易引起社会对立面的对立情绪,对社会矛盾反倒起了负面影响。

    死刑毕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一旦有问题便无法挽回,没有纠正的余地,所以收回最高法院,并依法慎用实在很有必要。(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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