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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特搜:商品房销售环节的七大不平等现象

    2004-08-17 00:00:00作者: 来源:SRC-45

   省消委会呼吁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依法抵制房屋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

    广东省消委会就“商品房认购定金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几个月前召开了商品房认购定金论辩会,今天省消委会向社会公布目前房地产销售环节存在的七大不平等现象。

    鉴于商品房买卖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消委会特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房认
购各环节的陷阱,同时呼吁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依法抵制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并向广东的房地产企业发出劝喻通知书,建议其修改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消委会还决定将所受理的房地产定金投诉个案,只要符合退定条件的,统统转给发展商,并要求其退定,如果发展商不予理会,省消委会将支持消费者起诉发展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象一  不明不白,未看合同先落定

    在目前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把消费者关注的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这使得消费者一开始便陷入被动地位。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

    如果买方对该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就让其对该合同表示认可则实在是有失公平,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现象二  信息不对称,认购书不等同于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违约责任等13条内容,然而目前发展商制定、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只有4条,在消费者对许多收楼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交付首期房款。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就正式买卖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买卖关系未成立。发展商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现象三  强买强卖,购房合同不能改

    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该是发展商和消费者共同磋商签订的,消费者与发展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多由发展商单方制定。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属于可撤消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发展商也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现象四  请君入瓮,付了首期再签约

    在目前房地产的认购书上,普遍存在要求消费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交付首期房款的现象,但认购书中却没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如果商品房的出卖方在其提供的认购书中,要求买方支付首期房款,而又不涉及买卖合同其他内容,这样的认购书不具备正式合同的性质,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有失公平,消费者可以拒绝交付。

    现象五  减轻责任,违约不退双倍定金

    目前的房地产认购书普遍要消费者交付定金,但定金条款只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并没有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这是一则明显的霸王条款,发展商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由发展商提供的免除其有关定金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现象六  不尽义务,抵押情况不透明

    售楼小姐在消费者签署认购书时没有把楼盘的抵押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更不会把房产的抵押情况写进认购书,消费者是在签署了认购书、交付了定金后,到国土房管局去查询才知道所认购的是抵押房。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发展商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如没有明确、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的,应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抵押房而要求退定金,发展商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现象七  违反规定,收取中介费

    目前,一些中介代理开发商销售一手商品房,往往在认购书上的购房者须缴交税费一栏里,添加上综合服务费收费项目,规定消费者交1000元至3000元的综合服务费。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这种综合服务费的收取不合理,中介代理机构实际是收小业主的钱,却代表开发商的立场和利益,为开发商服务。(记者彭小军 通讯员左冬云 李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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