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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女神探”聂海芬职务未变 仍在工作
2013-05-21 18:09:00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昨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原标题[浙江叔侄冤案:国家赔偿 221 万] 无罪释放后,张高平拿着自己年轻时的照片,感叹现在已衰老。 @华西都市报: “浙江叔侄冤案”国家赔偿数额昨日终于公布。记者随后联系上张高平,他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至于国家赔偿,没有任何人通知他去领。 记者昨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据介绍,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意见,依法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二张”的代理律师阮方民介绍,“200多万的赔偿已经是历来国家赔偿的最高限,二张如果对赔偿不满意,可以在一个月的有效申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新华社最新连线 张高平:这笔钱,我不会去领 记者刚刚联系上张高平,他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自食其力。谈到赔偿数额,张高平表示,“我没有接到任何人的通知,那笔钱,我也不会去拿!”张辉表示,要等与律师沟通后再说。为什么不拿国家赔偿?会不会向最高院申诉?对此,张高平只是回答“不知道。” 据《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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