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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建行网点营业时间"缩水"储户取款受挫  

发布日期: 2009-12-08 11:17来源: 枣庄大众网 编辑:王振

       

    枣庄建设银行公示的营业时间表

    2009年12月7日16:22:32该营业网点已经早早拉下卷帘门

      枣庄大众网12月8日讯(记者 王振)对外公布的营业时间为8:30-17:00,但储户在16:30之前到银行办理业务却连续被多所营业网点拒绝,储户宋先生对于在枣庄建行取款时连吃两次“闭门羹”感到非常气愤,表示以后再不到建行存款及办理任何业务。

      7日下午,记者同朋友宋先生一同前往枣庄建行取款,16:18分在文化中路建行丰源营业厅遭到银行保安人员拒绝,理由是:银行已经停止营业,请明天再办理业务或到附近营业厅办理。宋先生咨询保安:“营业时间到五点为何现在不能办理?”保安回答:“一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二是营业人员现在已经不再办理业务。”16:22分记者同宋先生来到文化路和振兴路交叉口的另一个建行网点取款再次遭遇“闭门羹”,只见该网点卷帘门已经拉下,早早就“关门歇业”,宋先生见营业厅内仍有人在办理业务便敲门打算进入,但保安却将其拒之门外,并告诉宋先生:“下班了,不再办理业务”。随后记者同宋先生又到建行其它网点,但结果同样都是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急需用钱的宋先生只能向朋友借钱应急。

      通过记者了解,枣庄建行不仅一直存在下午下班前提前拒办业务的事,在早晨上班时,虽然规定是8:30,但往往需要储户在门口等相当一段时间才开门营业。

      对于这种情况,枣庄市消费者协表示:“银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停止营业,需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告知,并说明提前停止办理业务的原因,征得储户理解。如不说明任何原因便在营业时间内停办业务,则表示该服务单位在服务上不规范,同时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银行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应当是消费者购物或存取款的时间,内部清结账不得占用消费者的时间。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枣庄建行的这种营业时间“缩水”的形为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9条的规定,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编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法人,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为社会提供各种与货币运用有关的或者与之有联系的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各种资金收付活动,基本上要通过银行才能实现;公众日常生活中的买卖、存取款项等活动,也都离不开银行;从另一角度讲,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又都是商业银行的消费者、客户,商业银行正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时获取自己生存的利润。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商业银行都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这种优质的服务不但体现在业务的多样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上,还体现在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是否方便客户上。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不固定、不公告、随意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会给群众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商业银行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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