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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纪实  

发布日期: 2010-01-11 09:01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1月11日讯 2010年1月7日,山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与被告本系放款和贷款关系,然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却是一张“借条”,内容没有约定利息,却标注了“超期不还,每天要多付壹佰元”“罚金”的说明。
        原告陈某,枣庄市市中区人,在枣庄光明西路附近开办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放贷款业务,俗称“民间借贷”。
        2009年11月18日,原告陈某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诉被告贷款人李某、担保人赵某在2009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叁万元整,并写下借条一张,原告称催要多次,被告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诿,对该借款一拖再拖,拒绝支付。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的诉讼,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11月19日下达了(2009)薛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冻结了担保人赵某的银行存款。
        2010年1月7日上午9时,薛城区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放贷人陈某诉:被告李某2009年2月6日向自已借款叁万元,写有借条一张,催要多次至今未还,请求法庭依法判令借款人李某和担保人赵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肆万零捌佰柒拾贰元。
        被告贷款人李某叙述:其于2009年2月6日向某投资咨询公司陈某贷款叁万元,月息是百分之八,时间是两个月,至4月6日返还,当时的担保人是某。贷款发生时,陈某先扣掉了两个月利息计肆仟捌佰元,陈某实付给自已现金是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到期时,李某与陈某协议续贷并先付利息,经陈某同意后,李某于2009年4月上旬、6月上旬和8月中旬分别给陈某送去利息各肆仟捌佰元,三次利息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陈某同意了续贷。李某讲每次都陈都收了他预付的利息,但没给他写收条;此三次是他本人与陈某协议续贷,与原担保人赵某无关。
        原担保人赵某应诉答辩道:
        一、原告陈某在高新区开办投资咨询公司,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专门从事放高利贷。二、2009年2月6日李某向陈某贷款是叁万元,贷期两个月至4月6日返还,陈某先扣掉了肆仟捌佰元的利息,实付给李某现金是贰万伍仟贰佰元整。陈某硬让本人签“共同还款人”,本人提出异议,陈某不得已也同意同时签了担保人。三、到期后,本人曾两次主动打电话给放贷人陈某,提出尽快了结,表明对他负责,不同意他俩的续贷关系,陈某不予理会,为了高额利息,先后三次接收了贷款人李某的预付利息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此事被担保人李某已给本人出具了证明,现交给法庭核实。四、从贷款到期至陈某诉讼间隔226天,贷款人单位考勤证实,贷款人无出差、无缺勤,正常上班。陈、李二人接触多次并单独在一起吃饭喝酒,是陈某自己不愿意清帐,而不是李某“拒绝支付”。如李某到期拒绝还款,至今已超过276天,依照陈某提供的“借条证据”中按超期每天壹佰元一项计算,应是贰万柒仟陆佰元,陈勇为何连本带息只要肆万多一点?担保人认为陈某有意欺骗法庭。五、陈某复印了李某的工资折,知道李某年收入是4万多元,不愿意去清帐,把李某看成是一块肥肉,是想放长线钓大鱼,获取更多的利息。六、陈某在放高利贷中有讹诈嫌疑,其行为表现为:(1)高息放贷;(2)先扣利息;(3)利用贷款人的急切心理,迫使其把贷款写成借条;(4)“借条”中不让写利息;(5)让担保人写“共同还款人”;(6)收高息后不打收条;(7)为了高额利息,向法院诉讼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担保人认为陈某的这些讹诈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触犯了法律,鉴于此,本人提请法庭延期审理,以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侦察。
        原告陈某辩称:放款利息每月是百分之二而不是百分之八,没有接收李某的高息壹万肆仟肆佰元,要求法庭查明事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在审理中,放贷人与贷款人二者之间不仅所述事实出入较大,而且涉及到是否讹诈和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问题,法庭同意原担保人赵某的请求,给予半个月的报案时间,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暂时休庭,半月后择日再审。(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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