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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23岁男子与云南12岁幼女同居发生关系被逮捕  

发布日期: 2010-03-26 09:22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3月26日讯 在临沂打工的枣庄人贾某本以为情侣心甘情愿与自己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合理合法,直到受到法律制裁才明白不论何种情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犯罪行为。3月17日,犯罪嫌疑人贾某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

        2009年11月,23岁的贾某通过上网认识了年仅12岁的云南楚雄自治州女孩普某,并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12月10日,贾某来到云南普某的家里,瞒着其父母将普某带到枣庄老家,并多次与普某发生性关系,这一违法行为并未遭到父母及其他人的反对。

        2010年春节过后,贾某和普某一同来到河东区一个体工厂,贾某上班,普某太小不能上班,就在厂里玩耍。二人平时以热恋情侣自居,并毫无顾忌地在一起生活、居住。3月4日,普某在网吧上网接受警方盘查时道出与贾飞同居的事实,遂被带到当地派出所。贾某前去探望,被警方抓获。

        贾某在供述中辩解,其之所以走到犯罪的地步,是因其主观上并不知和未满十四周岁的未年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强奸犯罪行为,是其不懂法、不知法造成的。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通过上网结识未成年人普某,在得知普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以谈恋爱的形式,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不懂法、不知法并不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法律并不宽容无知,其行为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李长峰 杨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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