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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三农民收款不上访被判刑 敲诈还是报复?  

发布日期: 2010-07-16 14:52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7月16日讯 滕州市张汪镇颜村村民颜培华、颜培柱、颜培营因不满村委会擅自出租其农田而上访。多次协商后,村委会承诺每户增加3万元土地补偿款。在兑现现场,三农民在写下“收到枣矿集团第四工程处30000元,以后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即,三失地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2010年1月28日,滕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颜培华、颜培柱、颜培营以滕州市富源低热值燃料热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占用其农田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并以此相要挟,分别索要现金3万元。
        2009年8月5日,枣矿集团第四工程处为保证正常施工,在滕州市贵和宾馆向三被告人分别支付了现金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辩:3万元是村里增加的补偿款,根本没向“四处”要钱
        2009年4月初,颜村村委会私下与滕州市富源电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以租代征”形式将颜村27户45.6亩农田租给滕州市富源电厂,租期20年。
        被告人认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村委会以每年每亩1780元的价格租出不合理,同时也违背了他们的知情权,不愿将其承包的基本农田租出。他们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村委会根本就不予理会。他们就逐级信访。2009年8月4日,村委会答应2009年8月5日给他们人三万元作为其土地十年的一次性补偿。
        2009年8月5日,在滕州市贵和宾馆,三被告人就按照与村干部同去的一位陌生人要求,分别写下了“收到枣矿集团第四工程处3万元,以后不再上访”的保证书。然后,三被告人从村干部手中接过了钱。
        三被告人在自辩中认为,他们根本就没有与“四处”接触过,怎能对“四处”进行敲诈呢?这是有人故意设陷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辩护人观点:被告人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不能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胁迫、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在自己合法权益被 侵犯后,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村委会提高租地补偿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已。本案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与被害方接触,何谈胁迫、要挟、并向被害方要钱。以下事实完全可以证实:
        (1)被害方,枣矿集团第四工程处项目经理在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证实:“颜村一村干部给我打电话说,只要四处拿出这九万元钱,以后施工就没有问题了。”
        颜村某村干部在证言中陈述:“三被告人开始是向村里要三万元钱,当时村没有签应,他们就上访,村委看到‘四处’无法施工,就给‘四处’做工作,让‘四处’给三被告人每人3万元……”
        (2)枣矿集团第四工程处交给被告人的钱是增加的租补偿款,而非赃款。三被告人多次上访目的是要求提高租地补偿款。所以可以推断被告人认为收到的就是提高后的租地补偿款。至于,为什么该款是“四处”给的,而不是颜村村委会给的,并不影响租地被偿款的性质。
        (3)“四处”作为为承建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在三被告人承包田地里强行施工,村身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即使是“四处”分别给被告人3万元,也可被认为是“四处”对此侵权责任所付出的代价。这种行为纯粹是一种民事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颜培华、颜培柱、颜培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上访相要挟,在其提出的要求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以索要土地赔偿款为名,接受被害单位为了保证正常施工而被迫给付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要件。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三被告人作出了前述判决。
        二审法院: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5月27日,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09)滕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秦庆国)
        又讯:此事在大众网鲁南论坛讨论得很是火热,网友们纷纷发贴发表看法:
        网友MBA_MPA:能有这样的事情?
        自来水来自:悲哀啊!他们(占地人)也知道那是违法,但是为了少给百姓钱,故意违法。
        重托:但是“圈套”总归是“圈套”,总是破绽百出并非真理。
        某网友:什么“敲诈勒索”,胡扯!分明就是“圈套”!!!
        某网友:企业是盈利行组织,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如何处分这个土地,应由村民集体决定。首先,村委会提前解除与村民的土地承办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补偿。另,租地收入应当归集体所有。村委会要么给被占地村民调整土地,保证面积和质量不低于被占地,要么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协商解决。如农户不同意补偿标准,则不能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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