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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未加盖骑缝章 巧调解感动双方  

发布日期: 2010-11-02 09:23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11月2日讯 2006年1月,东郭镇某村通过招商引资,成功引进一制造童车项目。经该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将本村约十亩的空闲地出租给该童车厂老板李某使用,租期为十年。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作为合同甲方的该村委会负责项目落地前的“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整平。该村投资对进厂道路进行了硬化,无偿提供村集体的一口井,解决了水通,还出资购置了10KV变压器一台和电线,成功把电接到预定位置。
        合同履行一直很好,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方便,乙方按期交纳租金。然而,2010年的秋收前双方在合同履行上发生了纠纷。那是2010年8月13日,正值玉米的成熟期,田地里有些缺水,几户村民找到童车厂老板李某,想引水浇地,李某未同意。村民们又以变压器和电线属村委会所有为由继续找李某协商,李某却说:“我有合同,这些固定资产都是我的,不信,你们看合同。”村民们一看合同傻了眼,合同第二页明确约定:甲方所投资架设的变压器及线路等属于乙方所有。几位村民一气之下找到村委会讨个说法,当村干部把合同拿出来时,合同的第二页与厂方提供的不一致,没有对变压器及线路的约定。同样的合同却出现了两个版本,这下说不清楚了。村干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请东郭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2010年9月14日一大早,村干部带着合同来到东郭司法所,司法所所长牛善永热情接待了他们。在了解案件的原委后,牛所长意识到这是因为合同签订未盖骑缝章而出现的纠纷,便对他们指出,今后签合同一定要到法律服务所来,把合同进行完善,以防止纠纷出现。你们出现这样的纠纷,是因为合同未盖骑缝章,究竟哪个是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与验证。牛所长认为,要想弄清此事,必须找当时的经办人。
        其后一连数日,牛所长带领干警分别找到当时的经办人了解情况。厂方老板李某介绍,当时双方约定,甲方投资的资产都属于乙方所有,有合同为证。而该村经手的干部却说,签合同时双方约定,甲方投资的资产无偿给乙方使用,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或折价给乙方。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难以解决。牛所长又让村干部详细回忆当时的情况,在他们描述时,牛所长听出了两个关键的环节:一是查看当时的会议记录;二是找当时厂方负责此事现已调走的张某了解情况。通过调查,该村的会议记录记载了村委会投资到期收回的事实,并且张某证实当时确实约定村委会有权收回投资的资产或折价给乙方。9月20日,牛所长找到童车厂老板,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老板李某终于承认是自己改动了合同,李某担心合同到期,如果村委会换届,这些资产不再供他使用,所以才想出了这么个歪主意。牛所长对李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向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作为企业老板,应该有这种法律意识,怎么能私自改动合同?企业要讲究信誉,没有了信誉就丢掉了市场,没有了市场,何谈企业?李某被牛所长的真情所感动,并向村干部道歉,当场把合同进行了修改。(杨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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