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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旅游本是欢心事路线不符惹烦忧  

发布日期: 2011-04-14 08:28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4月14日讯2011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韩老先生在参加某旅行社到广州旅游回来后,情绪激动地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该旅行社,投诉原由:一是韩老先生所签的《旅游合同》旅游地点与实际不相符,合同上承诺本次路线共有十个景点,实际旅途中只观赏到五个旅游景点;二是由于旅游景点的减少,同等路线的费用与其他旅行社的有很大差价,韩老先生所签的合同款是2800元,同等路线的其他旅行社的合同款是2500元。外出旅游本是件轻松愉快的事,可是旅途中出现这类事情,韩老先生的心情及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气愤之余来到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其受到的损失300余元,并要求该旅行社对此次事件赔礼道歉。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专人与该旅行社联系,进行调查核实。消协人员认为,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旅行社却未能按合用的规定进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旅行社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旅行社与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旅行社退还韩老先生所受损失300余元,并就此事向韩老先生赔礼道歉,韩老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其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假期临近,外出旅游的人员开始增加,市消协在此提醒旅游业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旅客提供满意的服务,消费者若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咨询或到消协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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