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632-3156865

通讯员qq群:25238684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枣庄新闻

法制提醒:不管是谁悔婚彩礼都应如数返还  

发布日期: 2011-06-08 08:23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6月8日讯2009年9月,李某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定于2010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李某给韩某购买了价值1000余元的戒指一枚及价值500余元的衣服、化妆品,并通过媒人给付彩礼款8000元。后双方因故解除了婚约,李某多次找韩某协商退还彩礼款事宜,但因双方对退款的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枣庄山亭区法院,要求韩某返还其彩礼款等共计1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未能结婚的原因是原告韩某主动提出解除婚约,依当地风俗习惯,无故提出解除婚约的一方不得向对方索要给付的彩礼。原告给付的戒指、衣服等是赠送,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男方依照习俗于婚前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解除婚约究竟是由哪方先提出并不属于法律所应考察的范畴。现原、被告双方的婚约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给付被告购买的戒指、衣服等物品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予的财物,且衣服、化妆品属日常生活用易耗品,以不返还为宜。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共计8000元。(刘飞 金丽华)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专题报道

新闻曝光

摄影报道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业务拓展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0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zaozhuang@dzwww.com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