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632-3156865

通讯员qq群:25238684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枣庄新闻

枣庄矿老板强占耕地 村民装摄像头防报复  

发布日期: 2011-08-17 17:13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8月17日讯 “我们家里都安装了摄像头,防备有人报复。”山东省枣庄市陈岭村农民张国庆让记者千万不要出现他的名字,否则,他就“死定了!”
      农民家里安装摄像头的想法,缘于今年6月。村民孙纪国不同意矿老板占用自己家的承包田开矿,一天晚上,他家遭人“摸”了。三个陌生人,开一辆无牌面包车,直奔他家而来,这些人到孙纪国家里准备“大清洗”。幸运的是,早有预感的孙纪国,当天晚上没住在屋里,而是住在自家的平房上面,居高临下,孙纪国一边高喊,一边拿石块准备还击,这伙人随即开车跑了。
      受此启发,村里有好多人家都安装了摄像头,以备不测。
      矿老板霸王硬上弓
      今年4月22日,村民李记飞早饭后到地里干活,突然发现刚出土不久的花生苗不见了,承包田被挖了一个大坑,旁边的挖土机正在往下挖。他找到一个干活的工人,想问个究竟,但工人说,你找老板去,我们是干活的,不知道。
      李记飞去找村干部,村干部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干活的工人中,有个邻村的远房亲戚,经过打听,李记飞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个体矿老板冯耀光给“挖了”。
      第二天,有两个人来到李记飞家里,说是受冯耀光委托,送来青苗补偿款1000元钱,“你的耕地被我们租用了,租期10年,租金每亩每年1000元,一年一付。”
      来人撂下话后,就走了。
      与李记飞一样,赵伟光家的桃树一夜之间被砍光了,“事先,我们一点不知道,村干部也没告诉过我。直到现在,我们都不同意占用我们的耕地开矿。”
      “我们不同意,矿老板就找人威胁我们:谁不同意,找痞子就把谁给废了。”李记飞告诉记者说,“这样的威胁,是当我们全村村民(包括村干部)面前说的。”
      据李记飞介绍,有个胆小的村民,被威胁后,“吓得生病了,到医院打吊瓶。”
      这个生病的农民,有个独生子,有人威胁他说,“不同意占地,就找个痞子,把你的独生子给杀了!”
      这个村,去年就发生过一起杀人焚尸案,谈起此案,至今令村民毛骨悚然。
      “去年7月13日,矿老板雇佣的十几个痞子,晚上喝酒喝多了,互相打闹,村民冯某路过,劝说他们不要打架,谁知却遭来杀身之祸。”村民张国庆介绍说,“这伙痞子群殴冯某,活活将其打死,然后点燃汽油,用棉被将其焚烧。太可怕了,随意就将一个人杀死了。”
      当地媒体(大众日报)报道说,枣庄警方110接到报警,市中区税郭镇陈岭村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经初步勘察,冯某被人杀死焚烧。枣庄警方经三天三夜连续奋战,一举破获特大杀人焚尸案,李某、宋某等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这伙人都是外地人,是矿老板雇佣的打手,太凶残了,什么事都能干出来。” 张国庆告诉记者,“他们作案后,迅速逃离,警方到东北等地才将他们抓获。”
      有一些村民害怕了,就收下了矿老板派人送来的“青苗补偿款”、“桃树补偿款”。
      “我们到镇上上访,半路上就给截回来了。然后,这些人挨家挨户去威胁我们:谁再上访,就开黑车撞死谁!”
      猎枪、弩箭都用上了
      “开矿,把社会治安开乱了。”一位老人告诉记者,“这片土地,不用深挖,就是铁矿石,巨大的利益让一些人变得疯狂了。”
      “6月26日中午,来了好几辆警车,警察多次鸣枪,这伙人作鸟兽散。”村民孙纪国见证了当天的情景,“我们亲眼看见,这伙人带着猎枪、弩(一种进口弓箭)、刀具等武器,护卫着铲车在轰轰隆隆往外运铁矿石,村民敢怒不敢言。”
      有人拨打了110,来了两辆警车。
      “警察使用的是手枪,这伙人使用的是猎枪,所以,警察老远就开枪了。事实上等于通风报信了,这伙人携带猎枪就跑了。”回忆起当天的惊险场面,孙纪国说,“如果真枪实弹打起来,我担心警察会吃亏。”
      据记者了解,当天警方开了5枪,为主的一些人跑掉了。按照警方的说法,“一些看场子的人没跑,被带往公安机关讯问。”
      村民至少看到了三支猎枪,还有数枚手雷。“警察鸣枪后,这伙人携带猎枪和手雷跑了,弩箭没来得及带走,藏在被子里面,被警察搜走了。”
      村民的说法与警方基本一致。“我们现场没收了六只弩,看场子的两人被带往派出所。经讯问,这两人只是看场子的,不是弩的持有人,就把人放了。”
      “至于猎枪和手雷,警方没有见到。”
      记者在公安部网站上看到,关于“弩”公安部是这样界定的:弩弓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的弩弓更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同时弩弓也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管理控制,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公安部明令禁止——严禁将弩弓销售给个人,并下发通知,将弩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
      对村民反映的猎枪和手雷问题,警方表示,我们正在找个体老板冯耀光,但一直找不到他。
      去年杀人焚尸案后,冯耀光就在警方视线中“消失了”,奇怪的是,其承包的铁矿却时常轰轰隆隆在施工。
      开矿占地不用审批?
      陈岭村这片露天铁矿,是冯耀光从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的,有村民说,承包费是60万元。
      “冯耀光承包铁矿后,既不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也不和村集体签订用地合同,而是强行占用,然后采取和承包户签订合同的方式,非法侵占了20多亩耕地。”村民李记飞对土地法规比较熟悉,他认为,这种开矿占地的方式是违法的,“遗憾的是,我们这里一直是这样开矿的,我们周边的师口村、王塘村、宋湖村等村庄,几百亩耕地,都是采取这种开矿方式被毁坏了。”
      针对村民的说法,记者来到枣庄市市中区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陈岭村这片土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否认“承包费是60万元”的说法,“我们将陈岭村这个矿区交给冯耀光开采,具有劳务性质,他开采的矿石要卖给我们,不能卖给其他人。许多矿石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金正矿业与冯耀光签订的协议书上,记者看到有这样的条款:承包形式,陈岭村铁矿是金正矿业内部的一个采区;采掘、占地、复垦以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社会关系协调等,由冯耀光自主根据国家政策同村民商定。
      另外,协议书规定,因占地印发的矛盾和纠纷,均由冯耀光自己承担并解决。
      据金正矿业介绍,其公司坐落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境内,是由金正钢铁有限公司、泉头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股份制公司。2004年12月,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铁资源开采权拍卖会上,出资9000万元,一举中标,获得师山口矿区8.88余平方公里开采权,预计储量1159万吨,开采年限30年。
      当地媒体报道说,金正矿业是枣庄市委办公室的招商项目,累计上缴税费5000余万元,成为当地利税大户。
      金正矿业开矿占用土地,一般都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办理征地手续。“用一年,补10年的钱;用2年,补12年的钱。采完后,复垦完毕交给老百姓。”
      陈岭村这片铁矿,金正矿业承认,冯耀光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金正矿业认为,《矿产资源法》与《土地管理法》有矛盾的地方。“我们花9000多万元拍得采矿权,但《矿产资源法》没说怎么用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处说,资源是我们的,能开采;而耕地保护除处又说,地不能用。不用地,怎么采矿?”
      “如果征地,一年就开采完了,以后就没有用了。再说,征地有指标,我们从2005年就开始办理30亩土地的征地手续,直到2010年才批下来。”
      “目前,枣庄市多数矿山企业都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而是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村委会、村民达成的协议所代替。”枣庄市国土系统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说,“其实,以采矿许可证代替土地使用手续是错误的。采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调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不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不能以采矿许可证代替土地使用手续。”
      “许多矿山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实是‘以租代征’。”这位官员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记者拨打国土资源部咨询热线(010—16829999)和违法举报电话(010—12336),就开矿如何占用耕地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说,要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手续。(注:应村民要求,其姓名皆是化名)(赵伟 刘畅冉 新闻来源:正义网)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专题报道

新闻曝光

摄影报道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业务拓展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0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zaozhuang@dzwww.com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