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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羊庄横幅刮掉惹事端司法调解息纷争  

发布日期: 2011-08-26 09:02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8月26日讯 8月8日,滕州市羊庄司法所接到羊庄供电所的电话,电话称羊庄镇某村村民王某,因家用电器损毁到供电所要求供电企业对其进行经济赔偿,请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了解得知,7月24日羊庄镇境内遭遇短时强对流天气,夜晚12时许刮起狂风。当时村民王某家人正在看电视,突然灯具变得骤白,接着电视机图像消失,电扇、冰箱和电脑也停止了工作。第二天王某找到了村里的电工师傅,通过检查发现,是由于电压短时过高致家用电器损坏。于是,王某找到了羊庄供电所,要求对其损毁的家用电器进行维修、赔偿。羊庄供电所经过排查,发现王某家附近的线路上有一横幅因固定不牢固被风刮掉,缠在了220伏和380伏的电线上,由于当天夜里下雨,被大风挂掉的横幅在雨水浸湿后导致两线短路,造成事故的发生。供电所认为事情是因过路条幅造成线路短路导致王某的电器损毁,供电企业线路设计、施工均符合有关规定,据此给出王某的家电不属于赔偿范围的答复。于是双方产生分歧,引起纠纷。
      羊庄司法所干警了解案情后,查找了相关规定,发现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如能够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对于王某的损失,司法所干警通过横幅上的内容,找到了制作并悬挂横幅的赵某和条幅的所有权人羊庄镇某企业,告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某没有将横幅固定结实,同时由于该企业在宣传后没有把宣传横幅及时撤下,间接导致了王某的损失,因此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干警耐心的讲法析理,最终悬挂横幅的赵某和该企业同意赔偿王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赵恒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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