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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大坞司法所解决赔偿金矛盾  

发布日期: 2012-07-30 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7月30日讯(通讯员 龙容芳) 亲人死亡获赔偿,资金分配上法堂,讲法论理辩是非,亲情回归喜洋洋。近期,大坞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家庭纠纷。
        村民张某因其丈夫李某在德州打工发生工伤事故不幸死亡。用工企业向李某家属支付了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8万元。该赔偿金以过户的方式打在死者父亲的账户上。李某死后,妻子不愿睹物思人,带着两岁半的女儿搬回了娘家。年仅24岁的丈夫不幸意外身亡,这已经让张某伤心不已,更让她伤心的是,两个月过去了,李某父母关于死亡赔偿金对张某未给予任何表示。当张某向公婆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和其应得份额时,得到的是其公婆的白眼和谩骂。无奈之下,张某来到大坞司法所请求帮助。
        大坞司法所张所长了解了基本案情后,立即组织干警进行调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李某父母提出:儿子不幸去世,孙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费,但他们也年迈体弱,需要赡养费,且当时为抢救和办理儿子的后事,花了不少钱。因此,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多数赔偿款。李某父母还提出,担心张某“携款嫁人”,“肥水流进外人田”,自己的孙女受苦,要将孙女的抚养费全部存入银行,由他保管。儿媳张某则提出了异议,她认为,丈夫去世了,自己是女儿的第一监护人,赔偿款该由自己掌管,而且公婆一分钱也不给自己是没有道理的。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司法干警从法律和情理上做双方工作。首先李某女儿按法律规定理应获得相应的抚养费,李某父母将赔偿款独自保管不分给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次张某系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孩子的抚养费由张某保管和支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李某父母担心张某再嫁的心情也可以理解,可以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接着又从情理上开导双方:不能因金钱而伤害了亲情,这笔赔偿金本是父母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的“卖命钱”,如果死者的亲人为了这笔钱而不顾亲情,闹得不可开交,死者在天之灵难以安宁。
        经过反复明法晰理,双方逐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最终双方同意将因李某工伤死亡所获赔偿金,在清算丧葬费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孩子未成年前,其所分款项由张某和李某父母各持有50%,双方不得擅自挪用到孩子学习、生活、就医外的其他开支。
        最后,儿媳发至内心的语言使两位老人老泪纵横:“李某去世了,我就是你们的女儿,现在是,今后也是,逢年过节,平时我都会带着孩子来看望二老的。”
        就这样,一场双方当事人即将大动干戈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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