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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大坞司法所司法调解雇工纠纷  

发布日期: 2012-07-30 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7月30日讯(通讯员 龙容芳)近日,大坞司法所成功处理了一起雇工意外受伤纠纷。
        村民陈某雇了李某和张某对自家房屋进行修缮,口头约定每人每天100元工钱。谁知开工的第一天就出了事:李某从高处往地面扔东西时将张某砸伤,陈某急忙将人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如今一个半月过去了,张某的伤已基本痊愈,却坐在陈某家不走了,要求他们支付一笔赔偿费用。陈某原本就不富裕,为了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已经花光了积蓄,而砸伤人的李某却对张某的伤势和治疗不管不问。陈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干警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对陈某、李某、张某三方当事人进行简化程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三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张某认为自己是受伤者,其权利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陈某认为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张某治疗,李某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是在从事雇佣劳动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张某受伤,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司法所干警首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安抚,让他们冷静解决问题,接着从法律角度对三方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同时为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时一人致另一人受伤,陈某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张某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张某和李某作为从事雇佣活动的雇员,本身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守安全规范。张某作为受害者责任轻微可以忽略。李某作为肇事者,在扔东西时应当出声警示并看到周围无人时再扔,但其没有遵守一般的安全规范,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陈某支付给张某医疗费、检查费、交通生活费共计8000元(包括医院已支付的)。张某要求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5000元,由李某承担。
        经过调解,不仅解开了三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化解矛盾,而且为周围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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