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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长红"赢川"长虹" 3年商标争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 2004-01-14 00:00来源: SRC-71 编辑:wyf

         本报枣庄1月13日讯 记者今天从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获悉,长达近三年的四川长虹与枣庄长红枣商标之争(本报2002年11月28日曾报道)终于尘埃落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近日裁定:四川长虹对枣庄长红枣商标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政府注册的“长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地处沂蒙山区西南麓,盛产长形红枣,因个大、皮薄、核小、肉质细、含糖高,在当地一直被老百姓叫作“长红枣”。1999年12月17日,店子镇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红”牌干鲜果品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于2001年1月28日在总第769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审定号为第1562786号,“长红”。
      长红商标公布不久,2001年4月2日,国内电视“大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枣庄长红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提出:1999年7月21日四川长虹就申请注册了第1296545号“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冬菇”的“长虹”商标,而店子镇的“长红”商标与他们的商标涵义相近,读音完全相同,店子镇申请指定的商品“果肉、果酱”等与四川长虹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果子冻”等商品实为类似商品,其二者所对应的消费群体、消费渠道及产品原料极其相似,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恳请国家商标局裁定“长红”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店子镇政府于2001年8月16日委托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答辩书》,指出:两个商标的字形不同,涵义更是大相径庭;在图形上则完全不同;另外,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虽然都列在第29类,但属于国家商标局规定的不同细分行列,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
      国家商标局经过将近三年的深入调查取证,最终认为: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四川长虹所提理由不成立,第1562786号“长红CHANGH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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