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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建议表决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 2005-10-23 20:45来源: SRC-132 编辑:刘贇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张旭东、田雨)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人员23日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他们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经三次审议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在审议公司法 修订草案时,不少委员表示,修订公司法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这三方面利益的保护,必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杨兴富委员说,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吸收了前几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专家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强调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用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些举措,有效地利用了制度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实行民主管理。

        审议时,一些委员对设立“一人公司”也发表了看法。有的委员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贺一诚委员仍保留他先前提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忧问题”,他希望在国务院制订有关条例时应严格控制,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现在国际经济市场上产生了许多问题,我们在具体实施这方面的制度时应严谨一些。

        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时,不少与会人员在肯定修订证券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视信息披露、加强创新等一些问题发表了意见。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要想使股市真正搞好,关键还是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现在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一些上市公司没有投资价值。要发挥股市择优汰劣的作用,让一些业绩好的公司入市,逐步提高股市质量,使股市恢复本色。

        有委员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违规现象屡禁不绝。要高度重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顺姬说,考虑到正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金融创新。建议把证券的发行权下放到交易所,增强保荐人的责任,证监会保留监督和处罚权力,并将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草案中进行规定,切实保护股民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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