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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首推政府立法协作 否认搞法律独立王国  

发布日期: 2006-07-18 15:32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曹亮

       


      东北三省首推政府立法协作

      对于三省达成共识的项目,立法成果可以共享

      不改变立法权限,协作项目列入各省立法计划

      记者徐元锋报道: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
     
     
     
    “当然,我们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说。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里,政府规章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据林志敏介绍,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法制协调呼声渐高。此外,三省之间的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好处。

      按照框架协议,东北三省政府的立法协作将采取三种方式: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这被分别概括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的协作。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

      框架协议明确,要确保协作的项目列入各省的立法计划。亲自参与框架设计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韩跃东说,这说明三省的立法协作是以立法项目为载体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确定的近期合作领域中,“东北特色”明显。除了国家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具有共性的问题外,诸如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等都是东三省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在2006年协作的9个立法项目上,则体现了“优势互补”。例如,由辽宁省完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该省早已着手的课题;而黑龙江省负责的《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则难免让人想起“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据韩跃东介绍,由一个省负责的立法项目,经过充分征求他省意见的程序,基本上不作改动就能通行三省。

      除了三省政府外,东北还有九个较大市和一些自治州、县享有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韩跃东说,因为市县的立法不得与省里的法规、规章抵触,所以在省级层面上的一致,有利于保证在全东北的法制统一。

      另据介绍,对政府间建立立法协作机制的探索,三省的人大也都表示了认可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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