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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法院擎起环保司法"利剑" 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77件
2016-02-29 11:43:00来源:枣庄日报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77件,其中环境类案件3件,资源类案件274件。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有几个特点: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77件,其中环境类案件3件,资源类案件274件。资源类案件主要以农村土地承包、荒山、水资源纠纷为主。 2011年5月,沈某承包鱼塘里的金鱼突然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经监测,结论为鱼塘鱼死亡是附近一小区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沈某遂要求规划建设该小区的某房产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无效后,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房产开发公司赔偿沈某经济损失915000元等。被告房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底,枣庄中院二审以维持原判的结果,审结了此案。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有几个特点: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复杂性的特点,受害人只需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损害后果的存在,而由加害人就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计算。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法院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司法力度的日益完善,涉环境资源案件将会日益增多。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张乔阳 热点图片>更多<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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