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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枣庄市村镇房屋将拥有房产证  

发布日期: 2007-05-30 18:15来源: 枣庄大众网 编辑:徐晓寒

       


        大众网枣庄5月30日讯(通讯员 李秀国)随着6月1日《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枣庄市村镇房屋将同城市国有土地房屋一样拥有自己的“身份证”,广大农民朋友也将象城市居民一样拥有房屋的房产证。这是枣庄市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中采取的又一项创新举措,将给农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不仅打破了多年来枣庄市城乡房屋产权产籍二元化管理的模式,而且在省内外也处于前列,标志着全市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步入了更加规范的一体化格局。

        按照《办法》规定,凡枣庄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可办理权属登记。办理程序依次为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初审部门依照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枣庄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办理时限上,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在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据了解,村镇房屋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的证件: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其他有关的资料。二是自然人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等其他有关的资料。三是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也可予以登记,发放房屋产权证书。此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一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是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是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四是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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