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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争论“枣庄狼”是否该死  

发布日期: 2012-03-21 14:53来源: 编辑:张秋峰

       

        前日,山东枣庄市多起“狼伤人”事件的“嫌疑犯”被警察围剿,最终击毙。虽然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击毙的狼是“伤人狼”还是“替罪狼”,但一边是动物保护主义者对于警方将狼击毙的抗议,一边是与伤逝者同仇敌忾的拍手称快,两方面的争执无疑已经让这只死去的狼成为全国最知名的动物之一。
      从单体事件的处理看,狼被荷枪实弹的百余名警察追捕,在当时并未伤害人类甚至已经不具备伤人能力的情况下,警察将其直接击毙,确实有欠妥当。仅从遵守已立规定的角度出发,因为狼名列《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存在捕获可能的情况下,直接击毙不免有“鲁莽”之嫌。另一方面,当地居民对于狼感情上的怨恨虽值得理解和同情,但一些人基于“血债血偿”“报仇雪恨”的诉求,认为此“狼”“死有余辜”也有失偏颇。这不过是将“狼”拟人化的简单归责,事实上,狼的天性和生存需求都可能促使其做出伤人的举动,它也不可能拥有人的意识和判断能力。“以命抵命”的解决办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值得提倡。
      实际上,野生动物肇事事件在我国已并不是一个新鲜事,云南亚洲象踩踏破坏农田、吉林黑熊咬伤牛羊、陕西羚牛伤人致死等事件常见诸报端,而狼群袭击羊群或牧民给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或灾难性后果更是屡见不鲜。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在部分地区确已成为矛盾,“枣庄狼”事件就又一次为人们敲响警钟。联系到该事件中,警方并不能断定伤人的狼仅此一只,那么马上需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落实补偿并建立补偿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由于“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因此在实际情况中,落实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斯狼已逝,但留给受害者现实的困难,却不可能因为狼的被击毙而缓解。对于因野生动物致死致伤的家庭,当地政府应该给予足额、及时的补偿。同时,建议以此事件为契机,国家和地方两级行政单位设立相关补偿基金,出现类似事故,应减少环节以直拨的方式对受害家庭予以补偿。其次是对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地区,应设专项资金用于防灾、减灾的工程建设。可采取的措施既应包括用防护栏、防护沟等形式对部分区域进行保护性规划,也包括在长期或特定时间段,对野生动物所需食物予以人工补充,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无人区内活动。最后是对部分繁衍能力较强并对人类伤害较大的动物,采取人工节育等措施,以控制繁衍数量,降低危险系数。危害程度更加严重、距离人群较近但数量较少的野生动物,则应将其统一捕获,移至动物保护区。
      生命已逝,惨剧难改。如今被炒得火热的狼该不该死的问题不该阻碍枣庄市后期补偿的落实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当然,人们更不能因为“枣庄狼”事件,将矛盾放大,将人和动物重新搬回对立的位置中去。毕竟,对比野狼成群的时代,野生动物数量从总体上讲还是处于下降趋势,如今“狼咬人”才成为一则爆炸性的社会新闻。人与动物生生相依,也正是因为生物的多样性才让地球丰富多彩,相信没有人愿意以后只能看着“灰太狼”,联想野生狼的模样。
      既要重视危害、采取措施,又不能矫枉过正、适得其反,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问题上,上升到动物保护主义高度探讨“枣庄狼”是否该死已无实际意义,还是应该“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一点主义”。(金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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