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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调整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 2010-10-19 10:17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10月19日讯 10月16日,记者从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滕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滕州市对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参保居民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置起付线,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自负比例降低了十个百分点,医疗费报销金额段分为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1万元以上两个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0%、60%。
        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为了统一缴费标准,滕州市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90元、个人不缴纳;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30元,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140元;其中老年居民财政补助155元、个人缴纳75元;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215元,个人缴纳15元。调整后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更加惠及城镇参保居民,特别是学生儿童、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等人群更加受益;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额达到50%左右,比调整前待遇提高10%左右,极大地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层次,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另外,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大厅只对学校及镇街办理业务,不再受理个人缴费业务。
        据了解,滕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自2007年6月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全市上下思想认识统一,各街道和相关部门配合得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措施到位,确保了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正常,基金风险可控,广大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中得到了实惠,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绝大多数居民的认可。该政策实施当年,实现参保70098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到2008年底,累计参保11.14万人;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参保15.9万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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