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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山亭区法院 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11-04-23 08:18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4月23日讯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对方却失口否认,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09年10月,甘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甘某迟迟没有还款。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被告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公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的计算等事项清楚的订立在书面合同中。上述案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但对方失口否认,造成口说无凭,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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