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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一酒驾男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9倍  

发布日期: 2011-04-25 14:38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4月25日讯(通讯员 刘统奎)4月24日晚,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一酒后驾驶男子,经执勤交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2㎎/100ml,达到醉酒驾驶临界值的9倍多,堪称“史上酒精含量最高醉驾者”。
        据执勤民警介绍,当日19时30分左右,分局组织交警、派出所、治安、防暴等警种民警在市中区君山路与华山路路口设置的治安卡点执勤时,发现一辆汽车摇摇晃晃朝卡点驶来,立即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时,民警发现驾车男子王某某脸色赤红,双眼迷离,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民警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该男子拒绝配合检查。经反复劝说教育,该男子才勉强接受测试。看到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显示屏的数值不断升高,民警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数值最终定格在732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用相机拍下这一结果。 
        “我们使用的这种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最高只能测出400mg/100ml!”执勤民警说,随后打印出的测试结果显示为400mg/100m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关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定义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100ml、小于80㎎/100 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100 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执勤民警说,“这名男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732㎎/100 ml,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状态。按照法律规定,将给予其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延伸阅读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酒驾驶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驾者将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刑期。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提高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也做了较大的改动: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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