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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百余名劳动者 讨回拖欠工资17.5万  

发布日期: 2011-05-04 14:45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5月4日讯“整整两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我和同事们都快急死了,现如今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下,大家终于拿到钱了,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真心感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同志们!”4月底,经过连续多日走访协调,滕州市某企业110名员工顺利讨回17.5万元工资款后感慨道。

      4月中旬,20多名劳动者代表来到滕州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从过完年上班至今,公司110名员工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他们还随身带来了全体员工的亲笔签名信,要求监察大队做主。监察人员立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企业共有员工110人,由于经营不善,2月和3月份的工资均未发放,员工们担心工资无法落实,已经停工数日。在调查中,单位负责人称,由于股东对于资金分配存在分歧,货款无法提出,资金链断裂,打算等到内部争议有结果后再发放员工工资,但是员工意见很大,致使单位停产。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监察人员告知单位负责人,单位有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义务,股东的内部争议不能成为单位拖欠工资的理由。最终,该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其他股东沟通,补发了全体员工2月和3月份工资共计17.5万元。随后,喜领工资的广大员工重新投入工作岗位,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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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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