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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醉酒驾驶被追刑责 “第一人”现身  

发布日期: 2011-05-05 11:23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5月5日讯(通讯员 宋健 李国贤 刘峰 屈静)5月2日16时20分许,枣庄市台儿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刘桥村路段,一摩托车碰撞一电动车,有人受伤。
        接报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快速到达现场后,迅速协助120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进行有效控制。在现场对事故当事人询问时,得知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系无驾驶证,且身上散发浓烈的酒味。现场勘查结束后,事故处理民警及时对刘某某采集血样,同时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
        据称,当日中午刘某某与朋友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喝喜酒,席间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朋友沿台儿庄区兰城至峄城区甘沟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泥沟镇刘桥村路段时,摩托车方向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事故发生。
        经核实,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精检测显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在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还要接受刑事处罚。目前,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他将成为枣庄市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相关链接:醉驾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从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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