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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7名醉酒驾驶者 昨日获刑拘役1-5月  

发布日期: 2011-07-19 08:07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7月19日讯 自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严查酒驾,确保市民出行安全。7月18日市中区第一批共7名醉酒驾驶人员在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酒驾驶人员拘役1至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

        7月18日上午9时许,7名醉酒驾驶人员被带上法庭,接受法庭审判。
        被告人王某,男,薛城区张范镇大甘霖村人,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23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临沂市苍山县人,2011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一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7日向市中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结束后,醉酒驾驶人员于当日开始服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7名酒驾人员中年龄最大的51岁,最小的24岁。

        案件回放

        2011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市中区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路与龙庭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靖某驾驶的京N—ZK***号轿车发生事故,致两 车轻微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驾车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3.0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1年5月11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46***的轻型普通货车沿 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处,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医技术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庭审现场

        10:30许,被告人刘某匆匆赶到第二法庭。
       “怎么现在才来?”
       “我不知道今天宣判。”
        知道今日被拘役后,刘某很吃惊,一直打着“求助”电话,希望能通过关系延缓入刑时间。“这还真是件严重的事,本来真没把它当做严肃的事情对待,现在看来当时真不应该酒驾。听说这次 判拘役的多是生意人,也难怪,做生意的哪有几个不喝酒的。朋友听说我这件事后,都不敢再酒驾了,牺牲我倒给他们提了个醒。”刘某在宣判后说。刘某的妻子带着6岁的女儿在法院门口看着被带走的丈夫心情很复杂。刘某在警车内,对妻子和女儿匆匆交代了几句后,带着当初酒驾的悔意坐着警车离去。
        据记者了解:刘某于2011年5月8日21时58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80***奥拓微型轿车,沿市中区青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家具城路段时,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医技术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5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文件解读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体内酒精量主要决定的是附加刑(罚金)的多少。一般情况下,如果酒精量刚刚超过醉驾标准,那么判处罚金应为1000元,随着酒精量提高,罚金也会提高,如果是严重醉酒状态,那就不单单是考虑罚金了,应算加重情节增加刑期。至于个人酒量大小,没有具体衡量标准,不在量刑考虑范围内。(张莉萍 张帆 王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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