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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法院对被告适用"禁止令"建议被采纳  

发布日期: 2011-07-20 14:01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7月20日讯 7月18日,由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的首例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夏至2011年2月,被告人苗某与他人交叉结伙或单独至峄城区榴园镇七里山村南炭黑厂内盗窃作案五次,盗窃物品价值总计13480元。被告人苗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承办人发现被告人苗某长期迷恋上网,并在网吧内结识不良青年,继而结伙进行盗窃,窃得财物也大部分部用于上网花销,其犯罪成因与上网等娱乐性活动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量刑情节,公诉人建议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苗某的犯罪成因,提出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为防止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确保执行效果,建议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迪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该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卢金增 胡述民 李会)(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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