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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解除合同寻依据 人保局称文件丢失  

发布日期: 2011-08-12 17:21来源: 编辑:张秋峰

           大众网枣庄8月12日讯(本网记者)近日,枣庄市中区的孙先生拨打本网热线电话,反映自己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当孙先生询问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规范性文件,仲裁委答复是依据原枣庄市劳动局(现称: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相关文件,孙先生向原枣庄市劳动局提出查阅文件,该局信息中心、办公室却称“文件找不到了,不能提供查阅。” 
        1985年8月,孙先生与市某机床厂建立劳动关系,1989年3月31日,该机床厂向孙先生收取风险金300元。2001年企业改制并更名,与孙先生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底孙先生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公司对其以自动离职处理,强制解除了劳动合同。孙先生不服从公司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06年4月,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了孙先生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孙先生询问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规范性文件,仲裁委答复是依据原枣庄市劳动局于1999年制定的枣劳发【1999】101号《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办理的,孙先生先后向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办公室提出查阅文件,相关人员却称“文件找不到了,不能提供查阅。”并称“《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及工作程序的通知》与劳动法一致,不存在违法,不需要查阅。”面对这样的答复,孙先生很是无奈。
        “这么重要的文件怎么能找不到了呢?”孙先生苦笑着说,“这么严肃的事情,关系到我市这么多人劳动合同的重要文件竟然不能查阅,这实在让人费解。”孙先生还表示,配置了大量人力物力的劳动部门在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的同时应当加强管理,“文件丢失,找不到了”这样的话说出来轻轻松松,但是对于普通务工者来说却一点也不轻松。
        对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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