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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故事遭克隆 法院一审判著作权人获胜  

发布日期: 2004-01-07 00:00来源: SRC-71 编辑:wyf

         本报济南1月6日讯(记者 董震)今天,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收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四家侵犯《中国成语故事大全》著作权的单位被济南市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判决其中一被告赔偿济南中迪经济损失16万元。
      1997年制作完成并上市的《中国成语故事大全》(又称《中国成语故事365》)动画系列片,由济南中迪投资开发并享有著作权。2001年,济南中迪发现由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公司复制、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批发、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零售的《卡通成语故事》(VCD版)内容与他们制作的《中国成语故事大全》雷同,画面、人物对话、旁白和背景音乐等完全相同。2002年7月,济南中迪将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43·2万元。 
      2002年8月和10月份,法庭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四被告均称自己未侵权。陕西音像称,他们出版《卡通成语故事》1—8集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海外音像制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取得了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同时还获得了音像制品编码,程序完全合法。茂名佳和则认为他们复制前认真审核了法律文件及版权证明,证明国内版权所有人确为陕西音像,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广东金图和山东爱书人也都称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济南中迪对《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享有著作权,陕西音像出版的《卡通成语故事》中,有185个成语故事与原告的重复,只有配音部分有所不同,增加了中文字幕,剪掉了标有著作权人的片头及片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同时认为,另外三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复制、发行、经销的行为,均属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但是由于他们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销售。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判决陕西音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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