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孟学农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9月22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短短十天的时间,先后免去四位省部级官员,这在共和国历史是罕见的。如此大的问责力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负责的鲜明态度,这也是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
早在2001年4月21日我国就颁布实行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对失职的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问责要求。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个别领导干部在政绩观、人生观等方面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胡锦涛总书记日前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严厉地指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生命安全重于泰山,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如果漠视人民的利益、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对问题官员的问责,体现了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的事故,暴露出我们有些政府部门、个别领导干部只要权力、不尽职责的典型问题。现在我们有些政府部门官僚习气严重,即使发生在眼皮子底下的问题也视而不见,出事了,就百般隐瞒。对这些部门和领导进行问责,就是监督有力的表现。
对问题官员的问责,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严格问责,让问责制度获得法律的威严,必将更好地督促勤政,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公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敢懈怠。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